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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屏東縣中小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針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中所具有深厚之潛力,研究策劃、調整合作、發揮互助合作精神,開拓事業前途,加速國家經濟建設,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總會章程精神設立之社會團體組織,並以大屏東為組織區 域。
第四條:本會設於屏東縣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第五條:本會應加入總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扮演政府與中小企業之橋樑,以建立中小企業溝通管道。
- 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企業外部資源轉化為內部資源之有關活動。
- 聯繫與調查中小型工.商.礦.運輸及服務等問題及解決方案,促進中小企業升級。
- 推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相關活動。
- 推動中小企業合作及跨業交流活動。
- 針對中小企業適法困難進行研究,並將調適方案函送主管機關,建議其修正,以利中小企業發展。
- 協助中小企業管理與生產技術之合理改善,研究規劃中小企業之中期發展。
- 推動激勵中小企業活動,建立中小企業發展模式。
- 協助參加各種專業性之國際展覽與會議,並安排必要之交流訪問,以拓展中小企業之經貿投資機會。
-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公司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經營中小企業,其經營本質屬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二條規定標準之公民營公司行號企業負責人或高階經理人(出具在職證明),由具會員資格一年以上一人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均得為本會公司會員,得參與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管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本會會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後,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並提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二、違反法令、章程、喪失信譽者。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滿一年以上者「除名」。
第十條:刪除。
第十一條:退會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予三個月預告,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其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力如下:
- 發言權。
-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本會所舉辦各種服務業務上之優惠利益。
- 其他會員應享之權利。
-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代表名額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一~五人、候補監事一~二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提名下屆理事、監事及理事長等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票中。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四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得由會員另票直選之,並不得與理監事同時參選,並由會員過半出席,最高票者當選,並為當然常務理事。
理事長得就理事中推舉一人為行政副理事長綜理對外活動,得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為常務副理事長,綜理對內事務,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ㄧ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由輔導理事長代理至任期滿卸任為止。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二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理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其缺額由候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二四條: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六條:本會得設置會務顧問、常務顧問各若干人,其設置人數,由理事會通過延聘之,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卸任後為本會輔導理事長。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七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二日前以書面(含電子文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八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只能受一人之委託。
第二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只能受一人之委託。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理事長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每一個月分別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含電子文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聯席會議決議應分別表決,其效力與理事會及監事會議之決議同。
第三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正常會議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三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上繳總會會費由總會訂定)
- 會員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
- 公司會員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 會員常年費會費新台幣九千六百元
- 活動收入。
- 補助費或委託收益。
- 基金之利息。
- 專案計畫收入。
- 捐款收入。
- 其他收入(活動贊助款、捐贈等)。
第三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陽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三五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六條:本會之所得,除依章程對中小企業舉辦服務之必須支付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於特殊利益,如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七條:本會實施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並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八條:本會應加入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總會為團體會員,配合總會宗旨,執行任務。
第三九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正,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